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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分档医疗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83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障工作,维护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现就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分档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切实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标,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分档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行为,提高救助保障能力,在多方监管下对流浪病员进行评估分档,依照分档标准科学、高效、有序地对流浪病员落实精准精细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已确诊或疑似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含传染病人)中,非本市户籍或身份不明,需要医疗救助且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三、定点医疗救助机构

分档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平湖市人民医院、平湖市精神卫生中心。特殊情形下可临时安排其他符合资质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

四、医疗救助流程

(一)接收。医疗救助对象或潜在医疗救助对象一经发现,即应由发现方报警,由所在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初步确认需要医疗救助后,须先联系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确认同意后,由民警送至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接收病员后,按病情先予妥善救治,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分档医疗救助评估申请。

(二)评估。市民政局收到分档医疗救助评估申请后,组织评估组启动分档医疗救助评估,确定病员的医疗救助档次并反馈定点医疗救助机构。

(三)救治。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根据评估组确定的医疗救助档次,落实必要的医疗救助措施,切实保证流浪病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并建立流浪病员医疗救助“一人一档”档案。如需调整医疗救助档次的,提交调整申请。

(四)结算。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凭《平湖市急难人员绿色通道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表》、公安交接表、身份证复印件、接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费用发票等凭据与市民政局进行费用结算支付,原则上每半年通过转账方式集中结算支付一次。结算支付的费用为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内发生的自身无力支付的医疗救治康复及相关费用,费用金额应在已确定的医疗救助档次范围以内。

五、评估

(一)评估人员

评估组至少由5名评估人员组成,须包含医疗机构主治医生、护士、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所在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所在镇街道第三方社工机构社工。评估组组长由所在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担任。

(二)评估方式

评估组人员对照总分为100分的评估指标,根据派出所接警处置情况、残疾证件、医疗诊断书等资料,以及与流浪病员的现场观察、交流情况,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分别对流浪病员进行现场评估打分。所有评估组人员打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分为最终评估分。依据最终评估分,确定流浪病员应当接受的医疗救助档次。

(三)医疗救助档次

依据最终评估分确定的医疗救助档次分为三档:

1.轻度医疗救助。最终评估分为60分以下,医疗救助费用按每月不超过5000元标准执行;

2.中度医疗救助。最终评估分为60-79分,医疗救助费用按每月5000—8000元标准执行;

3.重度医疗救助。最终评估分达80分以上,医疗救助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执行

流浪病员医疗救助档次确定后,医疗救助费用须遵照档次执行。市民政局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确定档次的上限金额。

(四)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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