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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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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和《平湖市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实施细则》(平科技〔2021〕6号)精神,对本市企业(高企除外)2020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实施竞争性分配。现将实施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企业2020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加计扣除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实施竞争性分配。

二、奖励对象

在平湖市注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且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列入申报对象。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研发费用财政奖励申请,同时送以下材料:

1.平湖市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会计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研发经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提供的报告内必须披露当年度企业销售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四、注意事项

1.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税务部门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不予补助。

2.经税务机关后续核查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

3.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科技局高新科书面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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