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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温瓯政办发〔2021〕43号

2021-07-14 瓯海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 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瓯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瓯海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在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对突发辐射事故,应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单位在当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

1.5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风险评估

区辐射风险主要集中在医疗、科研、机械等单位与行业。主要致死事故发生在γ辐照装置和γ探伤行业,放射治疗发生的辐射事故占比较低。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我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3.1 领导机构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领导。

成员:区纪委区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区消防分局及相关镇街等部门负责人。根据应急需要可视情况增加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1.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后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纪委区监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宣传工作。

(3)区融媒体中心: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负责组织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生活救灾类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6)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因辐射导致家庭困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7)区财政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运行的经费保障。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援,向受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1)区应急管理局:协助指挥部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应急现场洗消,参与因辐射事故致使生活垃圾、城市排水管网、供水等设施遭受污染破坏时的应急处置。

(14)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

(15)区供电分局:负责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

(16)区消防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17)各镇街:涉事镇街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领导应急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指挥部视情成立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下设6个小组,承担各具体辐射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任务。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辐射污染源的环境和气象监测,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发布、传播工作,引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舆论导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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