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宁海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宁海县商品房预见(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县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并提交给县房地产管理处,通过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向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发布楼盘信息。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该楼盘进入信息预告。商品房预(销)售审核许可后,由县建设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录入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该楼盘进入预(销)售。
信息录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五)商品房预(销)售均价。
五、本办法第四条款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经县建设局认可并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六、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向县建设局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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