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保证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发〔2005〕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宁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确保项目建设整体质量,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并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和非商品住宅项目(指写字楼、公寓、商业用房、宾馆等)。
三、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指学校、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均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2、全部单位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指学校、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均验收合格,有关验收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3、现场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渣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清场,绿化场地已正式完成绿化并基本成活;
4、有关规费已全部交纳,各种资料已移交相关部门;
5、物业用房已按规定配置;
6、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已落实;
7、已经县地名办审定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户号并按规定镶刻建筑物铭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2、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3、初步设计会议纪要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与管线平面布置图)、绿化布置总平面图;
5、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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