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充分调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增强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结合工业园区运行情况,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宁海经济开发区、宁海科技园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
2020年核定归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房地产、金融、保险企业除外)所缴纳的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税收收入作为工业园区的固定收入。
(二)支出范围:
工业园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园区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产业发展扶持支出、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支出、卫生保洁绿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收入分成办法
(一)固定收入分成办法
以工业园区所属企业产生的前两年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递增4%作为园区当年固定收入基数,收入超基数部分园区按55%比例分成。
(二)其他专项收入分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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