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化文明县城创建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为扎实推进高水平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并适时组织举办《条例》宣传教育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普法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广场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
(一)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同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研究制订不文明行为曝光工作规范。
(三)县政府全面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林、卫生计生、政法、信访、发改等部门及工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五)公安、农林等部门负责违反限制养犬规定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工作。及时完善限制养犬有关规定,提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建议;对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加大巡逻排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指导社区、物业、乡镇(街道)、村干部等劝阻、举报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违反生活噪音污染、交通违法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工作。对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交通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对行驶车辆内人员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依法保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常有效的执法活动,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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