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精神,推动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源头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一方面,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严格监管执法,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者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产生的废弃油脂依法进行处置,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提倡有条件的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油(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引导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调整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加快制订出台实施细则。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林局)。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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