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制定《宁海县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
2020年8月28日
宁海县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的协调。
第二条 行政复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三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遵循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条 调解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主持,被申请人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和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第五条 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调解方案最终由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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