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的通知》(浙电商办〔2016〕10号)、《关于下达2016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2016年度省级试点)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1148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6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口岸办〔2016〕19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247号)等文件精神,请认真对照《宁海县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做好2017年度第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至县商务局。
联系人:张治 联系电话:59973518/660718
附件:宁海县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海县商务局
2018年2月12日
抄送:县财政局
宁海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
宁海县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的通知》(浙电商办〔2016〕10号)、《关于下达2016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2016年度省级试点)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1148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6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口岸办〔2016〕19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24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县文具等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促进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用于我县文具等产业集群等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申报对象:经宁海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为本地企业提供跨境出口公共服务的平台企业。
补助标准:给予平台企业在本地跨境电商园区租用的办公场地、装修及办公设施设备投入,经认定,给予全额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跨境出口产业带平台建设补助
申报对象:为本地特色产业企业提供跨境出口产业带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入驻产业带平台的特色产业企业。
补助标准:鼓励宁海跨境出口产业带平台建设,根据平台建设、海外服务器搭建、多语种翻译以及全球搜索营销投入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排50万元用于补助入驻产业带平台的文具、户外用品、手电筒等本地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
第六条 跨境电商活动开展补助
申报对象:文具等产业集群企业或相关单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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