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请对照《宁海县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商务〔2014〕72号)相关条款,做好2016年度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至县商务局,逾期不予申报。
附件:《宁海县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科室:商贸管理科 蔬菜副食品科
联系电话:65257817 65257820
宁海县商务局
2017年2月14日
抄送:县财政局
宁海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宁海县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商贸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县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为增强政策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发挥扶持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县商贸业平稳较快发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适度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在本县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其它服务业企业和菜篮子企业,但不包括烟草、盐业、能源、通信等控制性行为行业。
第四条 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扶持兴办服务业项目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县城投资额在2000万元(其他地区50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投资额主要指用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软硬件购置费、房屋的装修费和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
第六条 加快民生工程体系建设
(一)继续推进菜市场提升改造工作。对列入标准化改造计划的菜市场,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乡镇(街道)予以10%配套补助。
(二)加强菜篮子商品检测。对配置菜篮子商品检测仪器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每年安排15万元资金,实行年终考评机制,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节点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节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参照《宁海县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商务〔2014〕45号)]
(四)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生猪、蔬菜、豆类制品的应急菜篮子商品的储备;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对列入县级以上菜篮子基地 ,当年建设保鲜冷库、购置冷藏配送车的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按年成交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菜篮子基地升级菜篮子商品直销点,每设立1家直销点并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强肉品质量安全。鼓励屠宰企业升级改造,经批准的改、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场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积极推进白肉配送,各乡镇(街道)配送规模为3000头以下、3001-6000头、6001头以上的,分别给予配送企业补贴2万元、3万元、5万元(设立白肉配送站的乡镇除外);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生猪定点屠宰日常运行、瘦肉精检测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六)对新注册集中生产场地面积达到1000m2以上放心早餐工程和场地面积达到500 m2以上配送中心,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奖励。购置食品配送车辆、流动销售车、固定销售亭等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给予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七)鼓励发展“邻里中心”,对含有5种以上业态且经营面积2000 m2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含有10种以上业态且经营面积5000 m2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含有15种以上业态且经营面积10000 m2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一)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20000m2(城区)、10000m2(其他地区)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分别给予市场投资经营主体(独立法人单位)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80%、60%、40%奖励。
(二)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交易额再给予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政策只享受一次,并按最高奖励兑付;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场创建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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