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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服务业企业协议续租公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服务业企业协议续租公房的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201310月12

关于服务业企业协议续租公房的管理办法

  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提升,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62号)第45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以按市场评估价协议租赁公房。为规范操作,现将服务业企业协议续租公房管理办法制订如下:

  一、纳入协议续租的公房范围为:全县国有企业所有或受委托管理,并已对特定服务业企业出租的房屋。

  二、可以协议续租公房的服务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纳税总额(包括场内经营户的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工商注册总部在我县、营业满5年的自主品牌服务业企业,或在我县营业满5年的知名品牌服务业企业的连锁企业;

  (三)目前经营用房为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租期届满,服务业企业要求续租。

  三、因拆迁或收回自用等原因无法继续对外出租的,公房业主单位(包括受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在征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应在租赁期满二个月前书面通知承租单位不予续租。

  四、续租价格及期限。按照“企业接受,社会认可,国家集体利益得到维护”的原则确定续租价格。第一年的租费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经讨论确定,以后每年租费总数比上一年递增3%-5%。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从事宾馆、餐饮等一次性投入较大的经营项目,经联席会议讨论,可适当延长至810,期满后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果续租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在续租期内的第五年,召开联席会议重新讨论续租价格和每年的递增幅度。

  五、协议续租公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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