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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菜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海县菜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2年5月28日

宁海县菜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菜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菜篮子”商品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13号)和《关于下达2012-2013年全县菜市场改造提升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将全县菜市场改造提升作为加快提升生活品质实施项目之一,计划二年内完成总体目标,并设立宁海县菜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今后二年,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菜市场改造提升,各乡镇(街道)也要按照各自的改造任务,安排相应资金,以确保菜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第三章补助范围
  第四条示范类:重点推进示范类改造,原则上进行示范类改造的菜市场产权要求是国有或街道集体所有。经改造,硬件设施符合商务部《标准化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省政府要求,达到“菜放心、价公道、地不湿、无异味”,做到管理有序、诚信经营,在本区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提升类:对2004年以来已实施改造的菜市场,重点在信息化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健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城区和卫星镇未经改造的菜市场都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
  第六条其它类:其它乡镇与农村菜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标准要求全面推进。
  第七条对于未列入2012-2013年全县改造提升计划的菜市场,有改造意愿的,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同意,报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列入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八条对于列入改造计划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以后,按审计核定的金额由县财政补助40%(上限100万)、乡镇(街道)财政补助不少于10%,其中示范类菜市场、卫星城市试点镇(西店镇)重点菜市场还可享受市财政2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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