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 号),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众创空间认定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3 月 26日
抄送:县府办。
宁海县科技局办公室 2018年 3月 26日印发
宁海县众创空间认定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县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重点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职业技术学校牵头建设的众创空间,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三类,其中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创客服务中心面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和小型化服务。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各类运营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凝聚创新资源、发挥功能、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1.集聚创新创业人员。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2.强化创业融资服务。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新创业天使、种子投资基金,对创业团队进行种子轮、天使轮投资,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3.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4.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5.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6.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创新服务能力。
第五条 县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宁海县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团队运营管理。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明确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建在各乡镇、街道人口聚集区或靠近中、高职院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综合性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2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 500 平方米以上、创客服务中心 100 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3.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30 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 10 个以上、创客服务中心 10 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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