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5〕3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宁海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处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宁海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处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5〕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是指我县企业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县企业经批准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出售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县国资局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县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
前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并每三年公开择优选择3家以上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3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参与交易操作规程,交易活动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挂牌公开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买)人的,可按照竞价或拍卖规则进行;只有一个竞租(买)人的,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无意向竞租(买)人的,由转让方重新确定挂牌底价,报经县国资局批准,但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挂牌底价的10%以内,总的降价幅度应控制在首次挂牌底价20%以内;仍无法成交需要重新确定转让底价的,出让方应重新评估后定价。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按账面原值单位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七)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虽列入上述进场范围,但属于我县国有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县国资局批准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国资局是我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意向、挂牌交易方案,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交易活动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初审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挂牌交易方案的拟订、报批、合同签订、成交价款收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产权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业务办理机构,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在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范围内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申请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先选取评估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交易底价,并在产权交易管理电子监察系统上提交申请,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申报出租和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并在系统上通过申请,提交县国资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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