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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朗读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指导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建立董事会工作机制,发挥董事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宁国资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董事会议事机制

  第一条 董事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一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召开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2)监事会提议时;(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4)县国资局认为有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的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时限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包括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含受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实行记名表决,董事会成员1人1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从《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宁国资委〔2014〕2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完善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与保管制度。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

第二章 董事会报告机制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每年初向县国资局报告上年度工作,提交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正式文件,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条 县国资局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专题汇报,要求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到会汇报。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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