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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宁海县监察局

          2015年6月10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县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公款存放管理纳入各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实际决策层所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企业实际决策层:集团企业及其子企业是指集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托管理企业是指受托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各部门领导班子;直管企业是指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上年度公款余额<100万元的企业,公款存放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企业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存放银行,但应优先选择给予企业日最低存款余额50万元以上账户按协议存款计息的银行。

  上年度公款余额指企业上年度每月月末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加总后除以十二。

  第五条 上年度公款余额≥100万元的,公款存放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企业以招标方式选择公款存放银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企业的盈余资金除贷款户外不再存放其他银行的账户;贷款户存款余额除贷款合同约定外,一般应控制在融资规模的5%内。

  第六条 账户管理

  (一)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明确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条件,以及审批权限和流程,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账户开立、撤销应遵循“有贷才开户,无贷不开户,无结算销户”原则;

  (二)企业贷款账户除还贷外,资金只出不进,贷款账户结清后,不再循环贷款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撤销,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应予撤销。

  (三)具有质押性质的银行存款,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质押金额和质押期限。

  第七条企业公款原则上不准购买理财产品,因特殊情况经县国资局审批同意方可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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