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宁海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县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建设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按管理权限任命的监事会主席、县国资局委派的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企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师、审计师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纪录;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财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专职监事的薪酬由县国资局统一管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组成。
第八条兼职监事与职工监事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财务、审计、管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廉洁自律,职业操守良好。
第九条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向监事会提交信息、工作报告和会议议案,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向县国资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县国资局、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与企业沟通监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全面主持监事会工作,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签监事会文件,组织制定或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运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县国资局考核合格,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与专职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或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有上述情形的,本人应当向县国资局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专职监事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单位或关联机构兼职;
(二)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不得接受所在企业任何报酬、福利、馈赠及在所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五)不得泄露各项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五条监事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县国资局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要具有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投资、贷款、担保、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不良资产核销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事的工作;
(六)县国资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县国资局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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