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宁海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宁海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我县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完成整合重组的、由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任用及管理
第四条任免考核权限:
(一)董事长、总经理由县委县政府任免,县委组织部会同国资局考核;
(二)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的除外)、董事、副总经理和经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由国资局任免和考核。
第五条 任免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管理的职位拟任人选,由县委组织部推荐考察,县委县政府任免;
(二)国资局管理的职位拟任人选,由国资局考察并任免。
第六条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适应市场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管理成员合作共事;
(五)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能积极探索企业改革的新思路;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相关经济管理工作经历;
(二)新任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提任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企业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原则上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五)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推荐方式进行。其中采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需报经国资局同意。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十二条对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海政策 > 宁海县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haixiancaizhengju_dishuiju_/20181121/20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