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海县人民政府授权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分为二类:第一类是经县国资局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二类是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事项为告知县国资局的事项。
第五条县国资局审批的事项是:
(一)企业章程;
(二)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年度经营目标(县政府审批的除外);
(三)企业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
(四)企业年度新增正式员工聘用计划;
(五)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六)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
(七)企业的县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八)转让100万元以下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下国有股权,处置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资产;
(九)单笔财物价值5-10万元(均含本数)或年度累计超30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不良资产的核销。
第六条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是:
(一)重要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年度经营目标;
(二)企业的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
(三)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四)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五)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
(六)对外担保;
(七)转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国有股权,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资产;
(八)单笔财物价值超过10万元的对外捐赠,其中: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超过20万元的由县长审批。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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