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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县国资局、人社局负责国有企业人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配置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的人员配置坚持“精简从紧、高效必需”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设定岗位、职责和编制,报国资局审批。具体内容为:

  (一)根据行业要求、企业规模、管理任务和生产工作量,合理设立岗位;

  (二)明确岗位职责;

  (三)明确岗位学历、技术、年龄等条件;

  (四)合理确定岗位人员需求数。

  第六条当岗位出现空缺时,企业方可在编制内进行相关人员的招聘和任用;若因企业规模扩大、业务拓展等原因调整编制的,需事前向国资局报批。招聘任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一般员工的招聘及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向国资局提交一般员工招聘计划,审核通过后,交由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二)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四)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对其进行体检和考察;

  (五)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并报国资局、人社局审批。

  第九条国有企业招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员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或因故需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报国资局、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及管理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各类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报经国资局审批同意后,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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