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宁海县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义招【2019】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划片招生、分类入学、控制班额”的工作思路,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在城区小学学区内(11所公办小学),截至2019年4月30日前具有居民户口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二类: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9年4月30日前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第三类:新生为宁海户籍,既无城区小学学区户籍又无城区小学学区房产,截至2019年4月30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连续满两年及以上(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登记在册);或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达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二)初中招生对象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全国统一学籍号的2019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在城区初中学区内(5所公办初中),截至2019年4月30日前具有居民户口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第二类: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9年4月30日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小学毕业生。
第三类:新生为宁海户籍,既无城区初中学区户籍又无城区初中学区房产,截至2019年4月30日,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连续满两年及以上(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登记在册);或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从2020年起中小学新生父(母)在城区中小学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也必须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
非宁海户籍且无城区中小学学区内房产的中小学新生按《2019年宁海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进行招生(具体见附件)。
中小学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至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前。所有证件查验时都必须登记在册。
二、招生办法
(一)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一类划片招生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权证(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为依据,按照“同一批次,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顺序录取。
(二)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二类划片招生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权证(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为依据,在第一类对象安排之后,如果房子所在地学区学校还有招生余额数时,按顺序录取。
(三)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三类就读条件的学生(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达到城区学校录取划定分数线的对象),在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安排之后学校还有招生余额数时,由家长选择填报其中一所有招生余额数学校的选校意向。当选校意向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余额数时,则直接进入选校意向学校就读;凡选校意向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被淘汰者由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办公室随机安排就读学校。
电脑派位工作在县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公证处、校长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人数为40—50人。
中小学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均不得参加电脑派位。第三类对象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
(四)中小学新生父母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由县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五)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等学龄儿童,由县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六)在2019年4月30日后至招生结束前期间,户籍迁入城区学区内的中小学新生,按非本学区生处理,其就读学校由城区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七)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至招生结束前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
(八)自愿放弃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中小学一年级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后又转回学区学校的,按非本学区生处理。应对照城区学校转学条件,经城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各校学额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新生入学名单由城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三、特殊房产规定
中小学第一、二类为特殊房产的招生对象,经城区招生办公室调查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入学:
(一)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二)在建商品房未取得房产权证的,以购房税务发票和银行购房按揭合同书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的,以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共同取得共有权的住宅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
(五)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土地证的,须提供产权来源等相关材料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以房屋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六)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学区内房产的入学对象,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权证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写字楼、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四、报名办法
有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两种报名办法,家长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报名办法进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一)网上报名
家长登录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操作,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114.55.97.128/nh/。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8年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办法》(宁教〔2018〕69号),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
(二)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登记采取集中错时分批的报名方式。具体分小学、初中两个报名阶段。小学、初中招生《告家长书》由本学区各幼儿园、小学分别分发给学生家长。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持相关证件到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具体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阶段 |
对 象 |
时间 |
地点及电话 |
小学 |
在县中心幼儿园、实验幼儿园、阳光茗苑幼儿园及辅导片民办幼儿园就读并符合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
4月中上旬 |
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 桃源南路298号 电话:65589390 |
在跃龙、六一幼儿园及辅导片民办幼儿园就读并符合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
4月中下旬 |
||
在其他幼儿园就读与非在园的并符合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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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
在实验、金桥、城南、城西、金阳、辛岭、溪南、上金等小学就读并符合城区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
5月中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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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潘天寿、华山、城中、城东、星海、桃源、回浦、山水、水车等小学就读并符合城区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
5月中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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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小学就读并符合城区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
5月份 |
五、提供材料
新生父母根据招生条件,携带相关材料到城区招生办公室进行预约报名登记,并填写《宁海县城区2019年中小学划片招生报名登记卡》。各类材料由城区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查验。
(一)在办理城区中小学划片招生预约报名登记手续时要提供以下材料,其中:
第一类和第二类对象,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与房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第三类对象,若父母是办厂或经商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父母是务工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两年的按月参保证明(近两年内有两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还要提供历年参保证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参加初中预约报名登记的要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参加小学预约报名登记的要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办理城区中小学入学报名注册手续时,凭各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注册手续。
六、录取顺序
招生工作严格按事业计划进行,其中第一类、第二类对象按批次录取,第三类对象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方式录取,额满为止。按批次录取时,当所在学区的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对象则按房产证发证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第一类无房对象按户籍申报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未录取人员由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具体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一)一类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
(二)一类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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