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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督查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现将《宁海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督查通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5月12

 

宁海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督查通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安全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咨询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第五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咨询机构从业;

  (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咨询机构;

  (四)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咨询机构应当依法与被服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咨询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八条对咨询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督查通报:

  (一)未及时向被服务企业和各镇、乡(街道)安监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月度排查和全面排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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