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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阳光审理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阳光审理工作(以下简称“阳光审案”),加强对“阳光审案”的监督管理,保证“阳光审案”的工作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信度和影响力,树立阳光安监、法治安监的良好形象,根据《宁海县安监局行政处罚阳光工程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宁海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阳光审理制度。

  一、阳光审案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实行阳光审理。

  二、阳光审案的监督员

  (一)监督员的产生

  阳光审案的监督员由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监督员担任。廉政建设监督员选择范围包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纪检监察、公检法、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代表;有关企业负责人;热心安全生产的群众代表和社区代表。

  根据案情的需要,采取按需选择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阳光审案的监督员,每次参加的监督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企业代表不得少于2名)。符合回避条件的,自行回避,以便案审会主任应及时调整监督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二)监督员的工作内容

  1.应邀参加行政处罚案件的开门审案会、听证会;

  2.在办案机关内查阅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开门审理的案件提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建议和理由,以及对行政处罚的幅度提出评议意见;

  (三)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案审权。案件审理监督员享有旁听权,有权旁听案件审理情况,监督案件审理组成人员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应予回避,审理程序是否依法进行,是否按要求举行了听证,案件审理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

  (2)阅卷权。案件审理监督员享有阅卷权,有权查阅案件卷宗档案,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调查取证是否合法、送达是否及时等问题,可依法提出意见。

  (3)建议权。案件审理监督员享有建议权。针对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安监局对案件审理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讨论。

  2、义务:

  (1)按时参加案件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监督意见;

  (2)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和独立发表监督意见;

  (3)保守案件秘密;

  (4)监督员因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符合回避条件的,自行回避。

  三、案件审理会议程序

  (一)案审会主任宣布会议议程和议题;

  (二)案审会主任告知监督员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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