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室,监察大队:
现将《宁海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
宁海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细则。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事故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县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案审会)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幅度。给予行政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行使行政处罚,参照《自由裁量标准》对其罚款幅度按以下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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