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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16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月10

 

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促进全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创建工作,依据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创建工作,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通过。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企业申报的达标等级,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四条资金来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县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给首次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首次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已达标企业单位在升级中被评为新一级达标企业单位,奖励资金按差额进行补助。

    第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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