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现将我市建筑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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