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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局(分局):

为全面评价全市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评价全市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检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效,根据市“五水共治”(河长制)考核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考核原则与方式

1.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应坚持“遵循规则、完善机制、推进工作、减轻负担、注重实效”原则。

2.考核方式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际,按照日常工作推进和年底现场考核并重的方式进行,分为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

日常考核:对日常工作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资料应及时录入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并上报,考核组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核定评分。

现场考核:考核组赴现场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举措、工作实效、扣分内容和加分内容。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通过监管平台核实,不需要提供考核台账。各地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将相关证明资料录入监管平台,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1.工作举措(16分)

(1)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1分),并细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1分)

区县(市):未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扣1分;未制定完善2020年度考核办法扣1分。

(2)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1分)

区县(市):未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扣1分;每有1个所属乡镇(街道)未建立巡查制度扣0.25分,扣完为止。

(3)区县(市)政府有部门协调机制。(1分)

区县(市):无协调机制扣1分。

(4)区县(市)有专人定期维护监管平台。(1分)

区县(市):无专人定期维护监管平台的扣1分。

(5)区县(市)制定标准化运维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按方案、计划实施。(2分)

区县(市):无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扣2分,方案、计划中未体现“千吨万人”内容的扣1分,未按方案、计划实施酌情扣分。

(6)区县(市)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新建(2分)和改造工作计划(2分)。

区县(市):未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新建工作计划的,扣2分;未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改造工作计划的,扣2分。

(7)区县(市)组织运维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解决运维相关问题等。(2分)

区县(市):未组织培训扣1分,未组织参加培训、指导企业培训、解决问题扣1分。

(8)区县(市)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制度。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在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制度中有专门内容明确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制度。(1分)

区县(市):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也未在相应管理制度中明确资金管理制度内容的扣1分。

(9)各乡镇(街道)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队伍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1分)

区县(市):每有1个乡镇无管理制度扣0.1分,无管理队伍或未明确相关人员扣0.2分,未设立投诉电话扣0.1分,无专人负责扣0.1分,扣完为止。

(10)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1分)

区县(市):1次未报送扣1分;每有1次未按时报送扣0.2分,扣完为止。

2.工作实效(86分)

(1)区县(市)对乡镇(街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年中检查、年底考核。(3分)

区县(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下发的整改单数量及整改质量(1分),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分0.4-1分;未进行年中检查扣2分;未进行年底考核扣2分,扣完为止。

(2)区县(市)有计划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巡查数量和比例自定,巡查记录及时上传;乡镇(街道)巡查,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设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设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3分)

区县(市):未按要求巡查的扣3分;每有1个乡镇(街道)未按要求进行巡查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区县(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活动,协调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1分)

区县(市):未开展协调活动扣1分。

(4)数据库基础信息再复核。(10分)

区县(市)根据管理要求完善运维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对基础信息再复核并入库。行政村(居委会)基础信息表(2分)、设施基础信息表(4分)、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基本信息表(1分)、复核信息入库上报(3分)。

区县(市):每有1个行政村基础信息表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05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设施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1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05分,扣完为止。复核信息入库上报得3分,未经同意延迟1个月内完成扣1分,延迟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扣2分,延迟超过2个月扣3分。

(5)标准化运维任务完成情况。(15分)

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完成任务(指市定任务,含“千吨万人”)(7分)。工作质量(8分):自评、复核(2分),标准化运维公示牌(1分),处理设施问题与整改(3分),处理设施体检报告(2分)。

区县(市):未完成任务扣15分。

任务都完成的得7分。工作质量评分:每有1个处理设施未进行自评或复核的扣2分,自评、复核质量差的酌情扣分;每有1个处理设施无公示牌或未按要求设置公示牌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问题处理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未整改的扣3分,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处理设施体检报告质量差的,酌情扣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5分)

区县(市):全部开工的,得5分。

(7)区县(市)统筹安排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2分)

区县(市):区县(市)未统筹安排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扣1分,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的,酌情扣分;区县(市)未统筹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的,扣1分,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的,酌情扣分。

(8)水质检测频次(2分)

水质检测频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实施。运维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测频次占40%,运维公司按规定自检频次占60%加权平均计算。

区县(市):水质检测频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实施。运维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测频次占40%,运维公司按规定自检频次占60%加权平均计算。

(9)水质检测达标率(18分)

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实施。按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抽测合格率60%、运维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合格率30%,运维公司自检合格率10%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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