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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9〕29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残联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和限时救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9年起,对全市各地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困难家庭居住的房屋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进行即时和限时救助工作,实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限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即时限时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自2019年起,新增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即时动态救助,或原不属于农村困难家庭的,但在农村危房解危期间因病、因灾等因素致贫返贫的,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年度工作计划,确保登记在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全部得到解危,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严格落实压实部门职责。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工作(含家庭人数)由民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户(含家庭人数)由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由住建部门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负责认定。乡镇(街道)依据民政、残联认定情况确定重建面积标准。

(二)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救助即时限时。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行救助:

1、困难家庭户提出申请;

2、村(社区)汇总后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根据困难户提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乡镇(街道)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属地民政、残联、住建部门;

5、属地民政、残联、住建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审核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困难户危房救助对象;

6、属地住建部门、乡镇(街道)加强对已鉴定为C级、D级的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巡查与指导监督;

7、乡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提出的改造施工完工报告,对已维修加固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8、属地住建部门或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赴危房改造现场进行联合验收;

9、属地住建部门或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完成改造验收的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10、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将资金补助到户后,进行公示、公开;

11、乡镇(街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4类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复核鉴定结果等资料整理存档。村(社区)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建档;

12、乡镇(街道)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将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完工验收、下拨资金使用等资料存入“一户一档”农户档案,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电子台账。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自批准认定到改造完成原则上不超过180日。

(三)保障救助标准,确保基本居住需求。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攀比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加固的面积,按现有的住房面积进行修缮。对采取拆除重建、修缮加固措施的,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过渡安置费等补助。已经腾空、不具有修缮加固价值的,且不属于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乡镇(街道)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证据保全协议+”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全部予以拆除。

(四)采取因房施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合法建设且已经确权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应按照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拆除重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结合宅基地情况实行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层,且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有关规定程序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有关技术要求;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农村危房同时应当符合《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建村发〔2017〕251号)有关技术规定。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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