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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甬建发〔2019〕2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有关规定,就我市贯彻落实省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隐患是潜在的危险。省条例是城乡危旧房治理、维护城乡公共安全重要的法律规定,是开展城乡危旧房治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城乡危旧房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存量危房未彻底解危,增量危房仍在动态产生,房屋违法装修、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依然较多,农村住宅房屋和城乡非住宅房屋存在职责不够明确、使用安全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因此,加大城乡危旧房的使用安全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危旧房治理,切实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一)落实装修限上施工许可和限下备案制度。装修施工许可和备案制度是保障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机制。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多业主的,可以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或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三方机构履行代建单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限下装修备案管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备案资料报送备案服务点或网上办理备案。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人员应切实加大对2000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危旧房屋的二次装修巡查,严防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情况的发生。

(二)加大城镇危房解危力度。加大对已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和疑似危房的解危力度,减少危房存量,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以动态监控作为临时治理措施的城镇危房总量,已经实行动态监控的危房要实现只减不增;新增的危房纳入动态监控的,按照“增一减两”(即新增一处动态监控的房屋,必须减少原动态监控房屋两处)要求,实行区县(市)总量控制,确保动态监控的危房逐年减少,推进采取危房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方式的实质性解危。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落实,切实完善网格化监管七项制度,落实城镇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考核补助经费,制定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奖惩等激励措施,实行以奖代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协调、落实危房治理改造及实质性解危的支持政策,按照省条例、市条例规定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各地危房治理改造、实质性解危情况实行清单式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

三、加大农村危房解危工作力度

(四)加大农村住宅危房治理力度。不得将动态监控作为农村危房解危措施,严格控制危房腾空房屋总量,做到“应修则修”“应拆尽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村一片区、一组一网格员”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房屋网格员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网格员考核补助经费,确保农村房屋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做到“即发现、即解危”。要控制腾空总量,落实腾空后房屋监管措施。对实行腾空的危房,属地政府要同时落实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对已腾空的危房门窗实行封闭,周边设置警戒警示,并在该危房显著位置公布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实行加固改造的危房,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要求,切实守住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支持加大拆除重建力度,根本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农村危房解危政策保障措施。对采取拆除重建、修缮加固措施的,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过渡安置费等补助。已经腾空、且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农村危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证据保全协议+”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并在2019年年底前全部予以拆除。原合法建设且已经确权的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按规定依法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积极鼓励通过“保险+服务”方式,推动农村住房保险和监管服务一体化。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建立农村住房综合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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