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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第五条 民用建筑外墙应优先选用经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认定的利废烧结类多孔砖或保温陶粒砌块等绿色墙体材料,砌筑类外墙基层厚度不应小于240mm;优先选用低吸水率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鼓励使用外墙自保温系统,通过合理增加墙体厚度,提高门窗自身质量以及门窗与墙体交界处施工质量,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预期节能效果。

第六条 严禁使用国家、浙江省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禁限目录中的墙体产品。

以粘为主、以锚为辅的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限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民用建筑,其中薄石材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限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2m的民用建筑;有机板材类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喷涂类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限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民用建筑;水泥发泡保温板系统限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幕墙体系的民用建筑;菱镁类保温板材料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制品限用于幕墙体系的民用建筑。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可作为外墙复合保温辅助材料使用,不得将其单独作为外墙保温系统。

第七条 民用建筑外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其干密度级别不应高于B07,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5.0,应采用专用界面砂浆和砌筑砂浆,严禁采用普通自拌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砂浆、抹面砂浆等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单位配套供应,系统供应单位的生产、计量等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燃烧性能等级、批次、产地和执行标准等内容,应根据用途分别设有“墙面专用”和“屋面专用”的标志,包装标志应完整清晰。

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全部由系统供应单位统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保温系统中部分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该系统及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应由系统供应单位委托,非系统供应单位委托的复检报告不得作为节能专项验收资料。

第九条 墙体、节能保温系统和饰面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抹面(抗裂)砂浆、粘结砂浆、界面砂浆、耐碱网格布、锚固件、饰面砖、填缝材料、涂料等应当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外墙外保温面砖饰面系统应当使用面砖柔性粘结剂和面砖柔性填缝剂,外墙外保温涂料饰面系统应当使用外墙柔性腻子。

第十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得采用Ⅰ型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当采用其它型号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时,其厚度不应大于20mm,且仅限用于高度不大于12m的民用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不得采用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有机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外墙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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