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朗读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联合拟定了《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内部审计处(财务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6楼,联系人:张旭峰,电话:89181324,邮箱:cnbzxf@163.com。
附件: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宁波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宁波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宁波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文广旅游产业实力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现代化滨海旅游名城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园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文广旅游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入文广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村村委会;城乡居民;由市文广旅游局同意设立的旅游专业代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5.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文旅产业促共富:包括文旅资源利用创新、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红色旅游示范创建等;
2.文旅产业提质增效:包括文旅领军企业培育、文旅产业品质提升、高能级旅游品牌创建、优质文旅产品开发、5A标准特色景区建设等;
3.城市品牌锻造营销:包括城市文旅品牌营销推广、文旅产业重大节庆活动、文旅招商和投资促进等;
4.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包括赛马机制激励、文旅消费、文旅金融服务、文旅新业态培育等;
5.文旅产业公共服务优化:包括数字化改革、文旅发展规划编制、产业经济运行监测、文旅产业对口协作、文旅市场管理、文旅产业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和转移支付两部分。
第十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一般使用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广旅游局按照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文广旅游局本级。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一般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包括项目补助、对政府激励等。
(一)重点项目补助标准
1.文旅产业促共富:
(1)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宁波市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区创建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2)红色旅游基地建设补助。符合相关标准和办法,经省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
(3)民宿建设补助。对新评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30万元。
2.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补助:
(1)高能级旅游品牌创建补助。对新创建成功的世界级、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0万元;
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
(2)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补助。新评定五星级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万元。五星级旅行社,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万元。
限上旅游饭店成长补助。年收入一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补助不高于20万元;年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补助不高于15万元。
(3)海上(水上)游船项目补助。对海上观光游船(在我市范围内旅游码头进出且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三江游船项目,按照航行日志和船舶运行记录表,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实际航次,按每(班)每航次1000元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旅游码头、新购观光游船按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决算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文化市场品质建设补助。五星级网吧,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3.文旅深度融合发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nhuaguangdianxinwenchubanju/20230828/445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