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8〕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授徒的机构和平台。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传承和弘扬。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分生产型传承基地、专业型传承基地和普及型传承基地。生产型传承基地适用产业化模式操作的传承基地;专业型传承基地适用培养专门人才的传承基地;普及型传承基地适用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为目的的传承基地。
第四条 认定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命名等程序。
第五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二)传承项目必须是宁波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三)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五)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宁波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传习授徒活动正常开展,确实起到培养新人的作用,传承工作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生影响;
(七)普及型基地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须在20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
(八)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教学或制作(陈列)的场所;
(九)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十)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基地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后,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文件;
(三)开展传承工作的总结;
(四)传承计划;
(五)活动照片;
(六)传承场地(教室、演练室或陈列室)照片;
(七)传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八)学员名单;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基地创建的材料。
第八条 成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从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选择,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名单,提交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2年命名一次。
第十四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性举办传承项目的展示、演出、作品加工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宁波市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等;
(三)培养新传承人;
(四)每年制作(排练)新作品;
(五)每年提交年度传承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三)开展相应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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