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使标准(试行)
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结合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一)从重处罚的情形和处罚行使规定。
1、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2、从重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3)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①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②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③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确定;
④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4)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一般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3、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平均金额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上50%以下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处罚行使规定。
1、从轻处罚的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2、从轻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3)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①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②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
③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4)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从重处罚 |
一般处罚 |
从轻处罚 |
||
情形 |
标准 |
情形 |
标准 |
|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者并处; |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
执法门类 |
序号 |
案由 |
规范条款 |
处罚条款 |
从重处罚 |
一般处罚 |
从轻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1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 |
第30条第2项 |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第17条 |
第30条第3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3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第19条 |
第30条第4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第19条 |
第31条第2项 |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第23条 |
第31条第3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音像制品管理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 |
第39条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第3条第2款 |
第40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
第36条 |
第45条第1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 |
第40条 |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处以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娱乐场所管理 |
1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 |
第47条第2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第23条 |
第47条第3项;第4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1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第12条 |
第43条第1项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第14条、第16条 |
第44条第1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第18条 |
第44条第3款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 |
营业性演出有禁止内容 |
第26条 |
第46条第1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办理备案手续 |
第8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2款 |
第50条第2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美术品经营管理 |
1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
第16条 |
责令改正,并处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17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罚款 |
2 |
经营含禁止内容美术品 |
第12条 |
第17条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500元的罚款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 |
第4条、第5条、第6条 |
第18条第1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4 |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 |
第13条第3项 |
第18条第3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5 |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 |
第13条第4项 |
第18条第4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
1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10条 |
第29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 |
第18条 |
第30条第1项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第21条 |
第30条第2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第26条第2款 |
第30条第3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5 |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第22条 |
第31条第1项 |
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罚款 |
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广播电视管理 |
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1条 |
第47条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31条 |
第48条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的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
第32条 |
第49条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31条 |
第50条第5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39条第1款 |
第50条第6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6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第25条第2款 |
第51条第3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或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第41条 |
第51条第4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8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第16条 |
第52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nhuaguangdianxinwenchubanju/20181009/475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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