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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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财政局,宁波市电影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广发办字〔2006〕7号)精神,确保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依照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和《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党甬办〔2006〕20号)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电影行政部门”)、财政局共同负责。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广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财政局为各地活动的实施主体。市电影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放映指标
第三条 根据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基本实现每一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结合各县(市)区行政村分布数确定放映指标。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行政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放映计划,具体确定全市胶片电影和数字电影的年放映场次指导指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电影行政部门、财政局按指导指标制定年度放映计划,将放映指标合理分解至各行政村。各县(市)电影行政部门将次年度放映计划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市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有放映指标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可与经市政府采购程序公布的中标放映单位签定放映协议,自主选择放映单位和放映片目。
第三章 电影放映
第七条 放映队新增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应拥有流动数字放映设备和相关业务资质及放映区域,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影行政部门备案。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放映队租赁或购买的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必须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
第九条 电影放映一般采用35mm胶片和数字电影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由胶片电影向数字电影过渡,2010年全面实现数字化放映。
第十条 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以股份制方式组建宁波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数字电影公司”)。
以市数字电影公司为龙头,通过对数字电影放映队伍的培训和放映队设备改造,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结构合理、网络连通、规模放映、服务优质的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网络。
第十一条 放映队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认,投标的放映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固定放映或农村流动放映《营业执照》;
(二)有一台流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并已批准加入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影节目中心公益平台以及经市数字电影公司技术鉴定性能良好
(三)经市数字电影放映专业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市数字电影公司颁发的《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培训上岗证》;
(四)有一台以上35mm胶片放映设备,经市或县(市)区电影公司技术鉴定性能良好;
(五)两年来在电影放映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放映队中标后,按规定办理以下事宜:
(一)领取由市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资格证》;
(二)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放映指标,并领取统一格式的放映协议书;
(三)根据放映指标数与有放映任务的行政村签订放映协议,放映协议一式三份,放映队和行政村各执一份,所在地县(市)区电影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四)与市联和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市数字电影公司分别签订胶片电影和数字电影租片合同,建立正常的供片关系。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五定”制定放映计划。即:定放映队、定放映区域、定放映场次、定放映日期、定放映地点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放映队要严格遵守电影放映“三原则”。即:原则上当年度11月份至次年度4月份每晚一般只能放映一部电影;原则上每年5月至10月放映队每晚可以放映二部电影;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中心村)每月放映电影不得超过二部。
第四章 影片发行
第十五条 丰富影片节目,降低片租成本,影片发行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管理、统一服务。35mm胶片电影拷贝由市联和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数字电影节目由市数字电影公司提供。
第十六条 市联和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保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拷贝的正常供应,全年提供拷贝应不少于300部,其中2年内发行的影片不少于50部;2至5年发行的影片不少于200部。
第十七条 市数字电影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统一订购数字电影节目,通过宁波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每月向放映队提供6至8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数字影片,全年不少于80部,其中新片占30%左右。
第十八条 市联和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市数字电影公司负责全年电影节目信息文本的编制,内容包括影片目录、放映队及联系方式、租片价格等,供放映队和农民群众自主选择。
第十九条 市联和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市数字电影公司与放映队签定供片协议,供片方应坚持“薄利多销、让利销售”的原则:
(一)胶片影片每部租金不得超过50元,由市联合影业有限公司直接向放映队收取;
(二)国家广电总局商业平台数字影片与公益平台数字影片平均差价每部30元,分别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和放映队承担三分之一;
(三)县(市)区财政承担的每部商业片租20元平均差价由各放映队先垫付,县(市)区财政每年5月和11月份连同放映场次补助资金一并拨付本级电影行政部门,由电影行政部门拨付各放映队;
(四)每部数字电影片租40元由市数字电影公司直接向放映队收取。
(五)实行商业数字影片平均差价补贴后,放映队和广大农村观众有权自主选择商业数字影片平台上的任何一部数字影片,市数字电影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条 供片方不得发行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版权的影片;不得利用音像制品从事非法发行活动。
第五章 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产权归市数字电影公司所有,实行统一管理,要鼓励放映队自行购买放映设备,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入和运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数字电影公司要建立培训制度,开展放映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完成由胶片放映到数字放映的人员培训,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电影公司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设备的技术维护,并配合市电影行政部门定期对放映质量实行监控。
第六章 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资助的放映设备,市财政投入资金购买的数字电影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范围管理。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安装卫星接收设备的经费,由市电影行政部门拨付给市数字电影公司,并建立固定资产帐户。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采取租赁的方式向市数字电影公司租用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年租金暂定为1万元,租金收入单列帐户,专项用于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维修、更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促进数字电影放映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放映场次每月统计一次,每月10日前上报市电影行政部门。统计年度为上年度11月1日起至当年度10月31日。政府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为每年的5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电影行政部门对放映回执单进行核实,并填报《宁波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放映经费补助统计表》,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将放映经费补助统计表报市电影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电影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的放映场次予以审核,确认后联合发文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文后,及时把市级补助资金和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及每部公益影片与商业影片差价20元拨付给当地电影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电影行政部门及时将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每部公益影片与商业影片差价20元下发给放映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电影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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