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
朗读
甬新人社〔2014〕5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才特区”建设,做好区内人才安居工作,根据宁波市《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和《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新区购
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新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新区就业创业,并在甬办理落户手续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上述对象购房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购房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人才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卡、契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若购买二手房的另请提供税务部门的核价通知书)、《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宁波杭州湾新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新区房管中心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到新区财政税务局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3.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三、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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