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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22〕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商品有机肥料质量和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产企业现场考核

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宁波市域内有机肥料登记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肥料首次登记、续展登记或变更企业生产场地等内容涉及产品生产条件的,需由肥料生产企业向我局申请现场考核,并提交肥料登记考核有关资料。在组织肥料生产企业现场考核时,我局将从市级肥料生产企业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现场考核专家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见附件1),对企业规章制度、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逐项评价,并签署考核意见及结论。现场考核意见作为肥料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企业生产条件监管

生产企业自建化验室要具备检测商品有机肥料水分、酸碱度、有机质、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等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的五年内,若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未发生变化,并具有连续5年合格的年度全项指标检验报告的,可按肥料续展登记要求组织企业考核,不作重新抽样。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产品登记的,按照肥料首次登记要求重新组织考核、抽样封样。变更企业生产场地等涉及生产条件的,按照肥料首次登记要求重新组织考核、抽样封样。实行肥料企业产销情况年报制度,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县级土肥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健全肥料登记产品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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