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宁波市202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网上公布,请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18日至8月2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电话:89186657;
2、传真:87114506;
3、邮箱:njjjcc605@163.com;
4、来信请寄: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804室,邮编:315012。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7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转移支付项目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5个专项工作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项制定了中央转移支付
资金安排的各支出方向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现将《宁波市202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2020年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宁波市2020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支持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支持农田建设、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等7个支出方向项目按照已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0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2020〕51号)、《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69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52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19〕235
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0】125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24号)文件实施;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由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宁波市农业局联系人:史华儿;联系电话:89186657。
宁波市财政局联系人:周 晔;联系电话:8718825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宁波市202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推进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深刻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指示和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精神,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大力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发体展。2020年计划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1个,力争创建国家级示范社7家以上。
二、补贴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1.各区县(市)新培育的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19〕12号)文件,慈溪市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试点期限2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培育中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营销投入、农业科技投入、人才引进教育培训投入、品牌培育建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域内合作社的质量提升,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
三、补贴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每家8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获批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130万元。
四、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和国家示范社评选、资金扶持等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宁波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两高”(即高水平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发展方向为引领,统筹区域种养规模、资源环境承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生猪等重要畜禽,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市)整县推进、全面提升区域内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兼顾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建设,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确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总体思路
(一)分步实施,整县推进。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成效,参照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的做法,按照“申报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逐县分步推进,以此集中有限资金,统筹区域资源,打通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各个环节,达到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的效果。
(二)源头控制,一场一策。结合区域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加强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改造提升,指导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有针对性的制定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方案。
(三)突出重点,分类建设。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综合治理和利用,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产业分布,分类探索粪污综合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四)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注资、入股参与,引导专业化企业、规模养殖场以及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以商品有机肥和种植业为依托,以有机肥加工为手段,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与有机肥加工厂及种植大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生产合作方式,打通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最后一公里”,努力实现区域内种养结合、协同发展。
三、实施内容、条件和方式
(一)实施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自动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堆(沤)肥设施建设以及养殖场自身配备或者专业化企业、第三方服务组织、种植大户等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
(二)实施条件。项目支持范围为未实施2017—2020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非畜牧大县,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他主体条件要求由各地自行界定):
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
3.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
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实施方式。市级以上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市)年度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资金和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各区县(市)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和主体,按照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
- 制定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于8月1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要按照方案计划和目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严格资金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属于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项目统筹衔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度,切实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有效。
(五)注重宣传总结。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因地制宜确定主推模式,推动畜禽粪污低成本处理、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于12月25日前将项目总结、整县推进典型模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和财政局农财处。
宁波市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实施方案
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渔场修复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原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宁波市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南,把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作为战略任务,科学、规范、有序地在全市重点水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物种群,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任务
根据《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浙海渔环〔2017〕10号),2020年我市增殖放流任务为70455万尾(粒),其中海洋水生生物苗种65055万尾(粒)、内陆水生生物苗种5400万尾。
(一)放流数量计划及任务分工
1.放流数量。2020年,我市计划放流苗种78836万尾(粒),其中海洋水生生物苗种73286尾(粒),内陆水生生物苗种5550万尾。
2.任务分工。市本级负责放流46381尾(粒),其中海洋水生生物苗种43231万尾(粒),内陆水生生物苗种3150万尾。区县(市)负责放流32455尾(粒),其中海洋水生生物苗种30055万尾(粒),内陆水生生物苗种2400万尾。
(二)放流区域
市本级主要在韭山列岛、渔山列岛、象山港等海域,姚江水域等市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域;县(市)区主要在县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域。
(三)放流品种及苗种规格
1.放流品种。海洋水生生物:日本对虾、中国对虾、岱衢族大黄鱼、黄姑鱼、黑鲷、梭鱼、褐菖鮋、日本鬼鲉、曼氏无针乌贼(受精卵)等鱼类,管角螺、脉红螺、毛蚶等贝类。淡水水生生物:鲫鱼、鲢、鳙、草鱼、黄颡鱼等适宜本地生长的淡水品种。试验性增殖放流为宁波本地土著品种。
2.苗种规格。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水产行业推荐标准)相关要求。
三、项目经费安排
农业农业部已下达2020年增殖放流资金467万元;市财政已安排渔业油价补贴市级统筹部分资金400万元用于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市财政预算安排2020年增殖放流专项资金158万元。2020年合计安排放流资金1025万元。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1月-3月)
由渔业渔政渔港处牵头制定《宁波市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局党组审议。
(二)项目政府采购阶段(4月至5月上旬)
根据政府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政府采购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我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2020年增殖放流苗种招投标拟分两批进行:方案通过后,启动第一批(837万元)苗种招投标程序;在市财政安排的158万元放流资金落实后,启动第二批招标。
(三)苗种投放阶段(5月上旬至12月)
由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苗种投放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每次人员不少于3人),确保苗种投放工作规范、公开、透明。
(四)放流总结阶段(12月至翌年1月)
渔业渔政渔港处对增殖放流苗种投放、监督及效果评估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机关纪委、计财处、渔业渔政渔港处、市渔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增殖放流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放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严格苗种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品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等要求,采取政府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苗种生产企业,重点依托市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苗企业。
(三)加强苗种质量监管。招投标完成后,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对中标单位苗种生产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鱼类育苗企业“亲体催产、鱼卵处理、初孵仔鱼期、稚鱼期、幼鱼期、暂养期”等关键环节。放流前苗种疫病的检测工作,由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负责;苗种药残检测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执行,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四)严格放流现场监管。按照《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要求,加强对放流实施全程监督,拍摄相关影像资料。
(五)强化渔业资源保护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放流意义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意识。在“6.6全国放鱼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邀请有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爱心人士和媒体记者等参加,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
附件:2020年宁波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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