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等精神,促进我市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生猪增产保供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立足我市实际,通过三年努力,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生猪年出栏增加70万头,达到149万头,新建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其中2019年底,全市生猪出栏达到85万头,冻猪肉储备达到3600吨。
二、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加快推进存量生猪养殖场和空栏场改造提升,鼓励支持养殖场更新设施装备、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促进科学补栏增养,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充分挖潜释放生猪产能。加快布局和建设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地要新建若干个年出栏3-1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猪场(园区、养殖基地),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地要新建一批农牧结合、适度规模的高标准养殖场,实现生猪新增产能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生猪种业,支持种猪场、种公猪站等基础设施和“育繁推”体系建设,力争新建1-2家高标准大型种猪企业,提高我市优质种猪自给水平。
三、筑牢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体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督促指导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和措施,引导生猪养殖场实施“外闭环、内分区”防疫模式改造。加快市、县两级生物安全二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建设,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生猪屠宰场(点)、区域性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区域疫病防控水平。进一步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落实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津贴政策,足额保障基层人员待遇和动物防疫经费。
四、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完善生猪保供稳价调控预案,不折不扣完成全市冻猪肉储备任务。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承接猪肉收储,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要根据需要储备猪肉。加快推进屠宰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和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多元化消费,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增加牛羊、禽兔、水产等替代产品供应。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发挥市县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对市场供应的调节作用,重点保障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猪肉供应。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规范生态环境管控。坚守不能污染环境的底线,在确保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和空栏场,支持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已停产,且具备整改条件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督促其加快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尽快恢复生猪养殖。全面开展禁养区和禁限养政策自查,对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等情况的,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要关停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在新场未建成前,原有猪场可继续养殖。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六、确保新建生猪养殖用地供给。各区县(市)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发展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合理安排用于生猪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对新建的规模猪场按每万头安排50亩养殖用地,其中每5万头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实施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其中,对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以新增生猪养殖建设用地为基数,按照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和动物防疫等投入(2万元/亩)的标准,每年落实综合奖励资金。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市财政按出栏能力每万头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中央和市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的配套政策及万头以下规模猪场的扶持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对规模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给予每头种猪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屠宰场元旦、春节及明年两会期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市外调入生猪给予每头15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
八、加大信贷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生猪等纳入抵押物范围。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担保费。探索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机制,优化生猪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2019年10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300元增加至18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300元。
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根据生猪增产保供任务,抓紧细化生猪增产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将增产保供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各地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落实新建猪场用地,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将生猪增产保供提质工作列入 “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强化协作、简化流程、缩短审批,合力保障生猪增产保供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1:各区县(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2:我市促进生猪增产保供抓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各区县(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2:
我市促进生猪增产保供抓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等精神,促进我市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生猪增产保供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立足我市实际,通过三年努力,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生猪年出栏增加70万头,达到149万头,新建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其中2019年底,全市生猪出栏达到85万头,冻猪肉储备达到3600吨。
二、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加快推进存量生猪养殖场和空栏场改造提升,鼓励支持养殖场更新设施装备、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促进科学补栏增养,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充分挖潜释放生猪产能。加快布局和建设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地要新建若干个年出栏3-1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猪场(园区、养殖基地),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地要新建一批农牧结合、适度规模的高标准养殖场,实现生猪新增产能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生猪种业,支持种猪场、种公猪站等基础设施和“育繁推”体系建设,力争新建1-2家高标准大型种猪企业,提高我市优质种猪自给水平。
三、筑牢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体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督促指导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和措施,引导生猪养殖场实施“外闭环、内分区”防疫模式改造。加快市、县两级生物安全二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建设,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生猪屠宰场(点)、区域性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区域疫病防控水平。进一步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落实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津贴政策,足额保障基层人员待遇和动物防疫经费。
四、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完善生猪保供稳价调控预案,不折不扣完成全市冻猪肉储备任务。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承接猪肉收储,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要根据需要储备猪肉。加快推进屠宰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和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多元化消费,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增加牛羊、禽兔、水产等替代产品供应。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发挥市县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对市场供应的调节作用,重点保障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猪肉供应。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规范生态环境管控。坚守不能污染环境的底线,在确保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和空栏场,支持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已停产,且具备整改条件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督促其加快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尽快恢复生猪养殖。全面开展禁养区和禁限养政策自查,对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等情况的,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要关停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在新场未建成前,原有猪场可继续养殖。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六、确保新建生猪养殖用地供给。各区县(市)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发展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合理安排用于生猪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对新建的规模猪场按每万头安排50亩养殖用地,其中每5万头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实施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其中,对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以新增生猪养殖建设用地为基数,按照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和动物防疫等投入(2万元/亩)的标准,每年落实综合奖励资金。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市财政按出栏能力每万头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中央和市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的配套政策及万头以下规模猪场的扶持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对规模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给予每头种猪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屠宰场元旦、春节及明年两会期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市外调入生猪给予每头15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
八、加大信贷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生猪等纳入抵押物范围。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担保费。探索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机制,优化生猪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2019年10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300元增加至18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300元。
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根据生猪增产保供任务,抓紧细化生猪增产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将增产保供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各地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落实新建猪场用地,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将生猪增产保供提质工作列入 “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强化协作、简化流程、缩短审批,合力保障生猪增产保供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1:各区县(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2:我市促进生猪增产保供抓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各区县(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区县(市) | 分年度目标任务 |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
出栏量(万头) | 出栏量(万头) | 出栏量(万头) | |
宁波市 | 85 | 123 | 149 |
海曙区 | 1.6 | 2 | 4 |
江北区 | 1.3 | 1.8 | 3 |
镇海区 | 0.05 | 1 | 3 |
北仑区 | 1.05 | 1.6 | 3 |
鄞州区 | 0.5 | 2.6 | 6 |
奉化区 | 10 | 17 | 21 |
余姚市 | 20 | 26 | 31 |
慈溪市 | 25 | 31 | 33 |
宁海县 | 11 | 18 | 21 |
象山县 | 14.5 | 22 | 24 |
附件2:
我市促进生猪增产保供抓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推进存量生猪养殖场和空栏场提升扩容,充分挖潜释放生猪产能。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2020年6月 |
2 | 落实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指标,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 各区县(市)政府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19年10月 |
3 | 加快推进高温烘干洗消中心建设,在生猪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场所率先建设高温烘干洗消中心。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2月 |
4 | 严格落实餐厨垃圾监管措施。 | 市综合执法局 | 各区县(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 持续开展 |
5 | 进一步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屠宰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2月 |
6 | 完成3600吨冻肉储备,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加强生猪供应冷链体系建设。 | 市商务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0月 |
7 | 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形势分析研判。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县(市)政府 | 持续开展 |
8 | 把握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发挥市县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确保生猪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重点保障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猪肉供应。 | 市商务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2020年1月 |
9 | 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持续开展 |
10 |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 | 市民政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适时启动 |
11 | 全面开展生猪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 2019年10月 |
12 | 加快对符合环保要求养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开展 |
13 | 落实新建生猪养殖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0月 |
14 | 明确生猪养殖大县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并安排2020年资金预算。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 | 2019年10月 |
15 | 明确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生猪生产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 人民银行宁波支行 | 市农业农村局 | 2019年12月 |
16 |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额。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2月 |
17 | 细化各区县(市)生猪增产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 | 各区县(市)政府 | 2019年10月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inongban_shinongban_/20191008/25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