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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朗读

甬农发〔201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关于毫不放松抓好201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农农发〔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等中央、省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把稳住粮食生产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以保供给、促增收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我市粮油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全面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60万亩、总产量64万吨的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出发,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流转机制创新、项目示范带动,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为散户种粮提供优质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二)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价外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严格执行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水稻最低收购价保持去年水平。严格落实粮食订单政策,稳定订单数量,规范操作程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75元。市、区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稻麦和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三)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补贴政策保持不变。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实际订单收购数量提供给当地农业部门,经当地农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负责发放。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保持稳定。

(四)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着力推动“藏粮于地”。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鼓励各地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种粮农民,并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倾斜,切实保护规模种粮农户的种植收益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动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挂钩,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奖惩机制,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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