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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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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发〔2019〕9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获得感,现就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通知如下:

一、  坚持发展优先,把握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发展优先,成果共享。坚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放在首位,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意识,纠正股东“只顾分红,不顾发展”和盲目攀比的思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决定收益分配,不得过度分配、举债分配。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终止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增加分配比例,实施有序终止退出。

(二)推动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股东股权是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是落实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具体表现。要完善利益分配方式,改善以村民福利分配代替按股分红的情况,推进尚未实行按股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民福利分配向股东按股分红为主转变,除了农村医疗、老年人补贴、困难户补贴等福利外,收益分配要按照股东股权实行按股分红。进一步创新分配模式,探索将收益分配与乡村治理工作相衔接,与村民履行章程、制度等村规民约行为相挂钩。要妥善处理好利益分配方式调整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因利益调整落差影响社会稳定。

(三)健全收益分配民主决策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进一步强化合作社章程建设,将公积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二、规范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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