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宁波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由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其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所在地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政府或者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县、市)政府管辖,由区(县、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
3.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市和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宁波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2023年12月30日
宁波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一、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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