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行为,向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7日
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行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应当遵循本规程规定和相关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各类质量考评,接受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受援人的监督。
第四条 承办人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应当登录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平台,根据相应操作指南,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办理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案件监督表等案件材料。或登陆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平台自行打印相关文书。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指导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者辩护协议,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授权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受援人坚持特别授权委托的,承办人应向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并制作笔录存档。
第七条 承办人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一)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与受援人就法律关系确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重要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办理的;
(四)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规范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承办人的情况。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确认立案案由、诉讼或复议主体、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二)完成起诉、应诉、反诉、撤诉、上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调解和解)等各环节工作;
(三)分析举证责任并取证、析证、举证、质证;
(四)完成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参与庭审(行政复议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自收到指派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约见受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联系办案机关,开展阅卷、会见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约见或会见时,承办人应当告知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身份及职责权限;
(二)受援人在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案主要诉讼(非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给予协助:
(一)需异地调查取证的;
(二)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遇到困难的;
(三)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出面协调的。
第十二条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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