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到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相关事项,需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需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除宁波市外)不带星号。经准许进入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登记检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本局将拒绝入内。
二、建议优先通过网上平台、电话、邮寄、传真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材料、联系承办人员等事项。网上申请平台: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recept.zjzwfw.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6187292483&syncUserType=true)或者“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宁波市行政复议局,邮编:315040;传真及联系电话:0574-89182043,0574-89182038。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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