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4日前对该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市司法局官网(sfj.ningbo.gov.cn),在“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日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根据复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县(市)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并制定具体的扶助政策。”
附件: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附件
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精神,市民政局代拟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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