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拟废止《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9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收件人程海伟,邮政编码:315016,地址:宁波市中兴路746号。
2.将书面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309482485@qq.com。
附件:废止理由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
一、《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废止理由。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7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由于制定较早,部分内容已与当前建设管理实际不符,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办法》实施已有十多年,办法中关于农村供水规划及建设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单位运维模式、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计收、供水安全管理等诸多内容,存在与目前实际不相符、与上位法不一致、与上位法相比内容简单不够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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