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市文明办起草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4月20日前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市司法局官网(sfj.ningbo.gov.cn),在“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附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03月19日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政府职责和基层自治组织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文明委及文明办职责】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发展,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市、区县(市)文明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范,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与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生态环境、司法行政、公安、应急、消防、退役军人事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做好本领域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专业指导与对接工作。
第七条【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关工委、科协、计生协、文联等团体以及各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全民参与】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就近就便开展“随手志愿”。
第九条【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本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宁波We志愿”平台,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需求方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数据管理等服务,实现与全国、全省志愿服务信息共享。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需求方通过“宁波We志愿”平台注册。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志愿者条件】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在本单位或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联合会】市、区县(市)可以成立志愿服务联合会,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章 志愿服务开展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范围】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或其他组织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开展方式】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注重加强人文关怀、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内容,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应当通过“宁波We志愿”平台发布志愿服务岗位或活动,招募志愿者。有专业要求的志愿服务岗位或活动,应当明确相关专业资格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自行招募志愿者,并在“宁波We志愿”平台注册。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申请】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需求方可通过“宁波We志愿”平台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相关保障】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对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鼓励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
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协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根据需要依法订立书面协议。鼓励使用本市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紧急情况下,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事先难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有关各方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需求方义务】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当尊重志愿者;对志愿服务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的,可以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标志】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宁波志愿服务标志。开展其他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分实时记录和事后补录两种方式,按照在校、在职、退休等类别志愿者分别记录。
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活动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宁波We志愿”平台。
“宁波We志愿”平台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为有需要的志愿者及时、如实、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四条【志愿活动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二)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三)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或者以其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隐私等有关信息;
(五)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志愿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宣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志愿服务宣传工作,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影视、出版、网络、文化产品等方式推广志愿服务用品,推进志愿文化传播。
第二十六条【志愿氛围营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志愿服务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之中,倡导志愿服务行为,形成崇尚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
每年三月为全市志愿服务主题月。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精神培育】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将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与研究】建立市、区县(市)志愿者学院和志愿服务研究机构,分层分级开展志愿服务人才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交流与合作】推进长三角区域志愿服务一体化发展,开展志愿服务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地区志愿服务合作协同机制,围绕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产业扶持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国际化】积极参与中东欧国家、“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等国际志愿服务交流与合作,传播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文化。
深化国际志愿者基地建设,开展国际志愿服务项目,培育国际化的志愿服务人才。鼓励在甬外籍人士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及用途】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以下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筹集的资金设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对筹集的物资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组织筹集的资金、物资应当用于志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三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项目培育、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等,逐步扩大采购服务范围。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基金会】本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区县(市)可以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基金。基金主要用于:
(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孵化与培育;
(二)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的资助;
(三)志愿服务培训教育、文化建设及研究项目的资助;
(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五)因从事志愿服务遭受损害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者的救助;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志愿服务捐赠和募捐】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和开展募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其章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星级评定与信用激励制度】本市建立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与信用激励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时长、评价、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注册志愿者的星级,并以此作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激励表彰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注册志愿者参加“宁波We志愿”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岗位或活动,本市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向致害方索赔。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救助等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补助】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给予相应保障。
第三十八条【招录评优】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事项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评价内容。
鼓励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在会员入会、评优评先等事项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评价内容。
鼓励企业、两新组织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事项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评价内容。
第三十九条【优待措施】市、区县(市)文明办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下列优待:
(一)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优先予以安排;
(二)公共交通,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实行票价优惠;
(三)公办医院、体检中心等机构,实行基础项目费用优惠;
(四)入户入学、技能培训、廉租房保障、金融贷款等实行优先、优惠;
(五)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团队可以建立健全“志愿银行”等时间储蓄制度,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礼遇。
第四十条【志愿服务表彰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志愿服务市长奖,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奖项。
第四十一条【乡村志愿服务】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鼓励和支持城区志愿服务组织下乡开展志愿服务。
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本市每年开展志愿服务展示交流活动和项目大赛。
第四十三条【专业志愿服务促进】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环保、法律、心理、应急救援、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加强志愿服务组织专业化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领域志愿服务联合组织。
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社工与志愿者协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村(社区)以及交通场站、文体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窗口单位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岗,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等单位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行业专业志愿服务团队,结合职责特点开发志愿服务岗位与项目,为本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倡每年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志愿服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青少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提倡十八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每年参加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老年志愿服务与志愿服务适老化保障】鼓励与支持老年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与支持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适老化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文明办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志愿服务发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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