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修订了《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0日
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结合财力可能予以相应保障。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案件质量评估;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上门服务等活动;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翻译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值班补贴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三、补贴标准
第七条 宁波市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支付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市辖六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下同)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4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跨区县(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指跨宁波市,下同)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
(二)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在本市辖六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2500元;跨区县(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1500元;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同一承办人办理一审后再办理该案件二审、重审的,后若干阶段补贴减半发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申诉案件没有进入再审的,每件补贴1000元,进入再审的每件补贴5000元;
(五)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减半发放;执行标的、主要证据调取地跨区县(市)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同一案件涉及二个以上受援人的执行申请,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16000元;若执行不全面的,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25%发放;
(六)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份补贴300元;单纯的调查取证,每份补贴500元;
(七)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补贴600元;
(八)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等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当事人来访、电话咨询、网络法律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每人每天(每次)补贴300元;
(九)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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