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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的通知 甬市监信〔2020〕173 号

朗读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甬政办发〔2012〕14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培育对象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二)示范企业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不限名额,凡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其中,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三年期满(2017年认定)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申请续展认定。其中已被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认定条件

(一)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

2.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认证体系;

3.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4.参加过信用管理相关培训;

5.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且列入培育对象满一年并参加过相关培训的;

2.三年内,未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1千元以上的(不含),

3.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及下属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被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审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经由合法授权的资信等级机构评定银行资信等级均在A级以上(含);

4.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5.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6.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果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三、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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