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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下放名称核准登记
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下放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
改革下放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适应市场主体增长迅速的现状,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提高登记效率,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将冠“宁波”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到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冠“宁波”字样企业名称的核准。高新区分局等五个功能区分局参照执行。
为做好冠“宁波”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核准工作,确保企业名称核准质量,现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下放企业名称核准权按照谁登记谁核名的原则执行,即名称核准按现有的企业登记管辖确定。
二、为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下放冠“宁波”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是自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要高度重视,配备人员,确保此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2月25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名称核准改革工作的平稳过渡并实施。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不再使用原市局下发的名称核准专用章,改为启用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编号区分的名称核准专用章。
四、冠“宁波”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分局后,即谁登记就由谁负责核准;名称审核机关为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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